章程及合约
关于丰收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变更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适应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向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对《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丰收信用卡标准卡领用合约》、《丰收信用卡公务卡领用合约》、《丰收信用卡大额分期卡领用合约》、《丰收信用卡福农卡领用合约》及《丰收信用卡村务卡领用合约》(以下合称《领用合约》)进行变更,现予以公告。
新《章程》及《领用合约》将于2021年6月26日正式实施,原《章程》及《领用合约》同时废止。
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咨询我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服热线96596、4008896596。我行将继续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公告。
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4日
附件1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2021-2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向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丰收信用卡品牌是由浙江省各县(市、区)行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商业银行)委托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供委托单位发行使用的统一的信用卡品牌。
各委托单位为丰收信用卡的发卡机构。
第三条 丰收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以人民币记账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分期付款等功能,具体功能依照特定卡种的《丰收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本章程所指的《领用合约》为各类丰收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总称,其涵盖了各类丰收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执行。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的不同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四条 信用卡按照发卡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照持卡人信用等级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是否与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机构合作发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照是否带有持卡人彩色照片分为彩照卡与非彩照卡;按照产品功能差异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贷合一卡。信用卡使用银联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
第五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副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账户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等。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等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和转账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等进行汇总,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 指发卡机构规定的于到期还款日(含)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
“免息还款期” 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发卡机构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机构约定的还款计划,每月向发卡机构归还当期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违约金” 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发卡机构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
“溢缴款”指持卡人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
第二章 申领条件和手续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公民、常住境内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办个人卡。个人可申领不同种类的个人卡主卡,亦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副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副卡或停止副卡的使用。
副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规定副卡使用的限额。副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副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副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副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副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副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 在发卡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但持卡人必须在申请表中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下同)书面指定,其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等均记入该单位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单位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向发卡机构申办信用卡时,需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呈交资信证明等证明文件。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包括纸质签字、电子签名等)确认(单位卡需加盖单位公章)即表示其已完全获知并同意遵守申请表、本章程与领用合约、收费表及其后的修订版本中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本人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发卡机构另通过指定的途径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交易密码(以下简称密码)。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机构、特约商户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主账户)及/或电子现金账户。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支付应用功能。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上限,不计息、不挂失、不透支、不可取现、不设消费密码,具有圈存、圈提、脱机小额支付和查询等功能。
第十三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人民币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十四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可在境内外带有该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内外该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或带有其受理标识的ATM上取现,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卡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结账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结账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或“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现场无磁消费业务等)。持卡人凭卡在境内外带有万事达卡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结账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或“签名”。
持卡人凭卡在发卡机构指定的境内外银行网点联机提取现金时的确认方式为“密码”,在境内银行网点柜台取现时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在境内压单消费和在境内银行网点压单取现时须签名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境外银行网点柜台取现须签名并根据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规定或依甲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凭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遗忘密码,可按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置。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保障的互联网上和安全商户环境中使用信用卡,并且妥善保管信用卡卡号、身份证号、信用卡有效期、验证码等相关信息,否则持卡人须对相关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带“闪付”标识的IC卡默认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申请人在支持“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特约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申请人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电话银行渠道选择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八条 持卡人若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应立即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发卡机构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仍应由持卡人承担: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卡片上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卡片丢失后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可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如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同信用等级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申办销户手续后,仍须清偿信用卡在销户前后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载明的应还款额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
第四章 计息及费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不包含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信息),对账单上列明上一期账单日次日至本期账单日(含)之间已经入账的交易明细及全部应还款额、最低还款额、到期还款日、账户信用额度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应收利息、各项费用、透支取现及转账款、分期分摊资金、透支消费款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透支取现及转账款、分期分摊资金、透支消费款、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按持卡人选择的还款方式从其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款项外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持卡人账户结计的费用免息。
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代扣业务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持卡人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持卡人账户欠款。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签订的《领用合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比例按照发卡机构公布的收费表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审查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领卡种类、批核给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由发卡机构进行妥善处理。对未批准的申请,发卡机构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消费、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透支利率。
(三)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质权;向担保人追索;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等。
(四)发卡机构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止付持卡人信用卡;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有权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如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发卡机构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发布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六)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七)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书面或通过网站等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指南、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四)按双方约定的寄送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若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五)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同意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查询或更正,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住宅地址(家庭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以及持卡人在发卡机构预留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发卡机构规定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否则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通过短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并保留中止发送的权利。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签署的领用合约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本金、利息、费用;不得以与特约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或要求修改信用记录,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五)发卡机构按规定调增持卡人信用额度后,如持卡人不愿调增其信用额度,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机构提出,但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应付款项。
(六)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领用合约和发卡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并负责修改。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公示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时,或发卡机构经营需要时,将对本章程作出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将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门户网站、发卡机构门户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原《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2021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附件2
丰收信用卡福农卡领用合约(2021-2版)
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基础上,丰收信用卡福农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客户)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县(市、区)农信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就领用丰收信用卡福农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申领
1.丰收信用卡福农卡(以下简称福农卡)是发卡机构向广大涉农类客户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发放的借贷合一的银联品牌人民币个人信用卡。福农卡具有存款计息、按日贷款分期、消费、取现等信用卡存贷款、结算功能,不提供享受免息期的透支消费及透支取现功能,不支持普通分期业务功能。
福农卡使用福农卡专用账户并只能申请卡等级为金卡、白金卡的主卡,即一卡一账户。
2.客户保证其向发卡机构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福农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欠款催收、异议核查等福农卡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员、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等)查询、打印、保存、使用本人的授信、贷款、贷款相关交易、担保、担保财产及其他资产和负债等有关的资信状况和其他信用信息,通过合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安机关、社保、公积金、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查询、了解、核实有关本人的身份、住所地、还款能力、交易的真实性、信用状况、家庭财务状况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1)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2)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3)将其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披露给经发卡机构认可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合作方、为客户提供相关福农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4)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客户对于上述授权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可能造成影响、被发卡机构或其认可的第三方出于服务的目的用于提供其他产品和服务)已充分知晓并自愿同意。发卡机构承诺对客户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并要求上述第三方对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3.发卡机构可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式,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的领卡申请并确定其账户信用额度。
4.无论发卡机构是否批准客户的领卡申请,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给客户,而由发卡机构进行妥善处理。
5.客户对福农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福农卡账户只有专用额度(即分期额度),不具有固定额度(即普通透支额度)和临时额度。发卡机构核准客户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福农卡账户专用额度,该额度在卡片有效期内可通过按日贷款分期方式循环使用。
按日贷款分期指福农卡持卡人通过发卡机构认可的渠道,在发卡机构核定的福农卡专用额度内选择相应的期限申请放款,资金实时发放至客户福农卡账户内,系统自动按照发卡机构福农卡分期业务规则对分期资金进行分摊,计收持卡人分期手续费,持卡人在分期资金到期日或账单到期日偿还手续费,在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分期本金的业务。
2.客户领取福农卡后,应立即在福农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本人签名,并在使用福农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负责。发卡机构另通过指定的途径向客户提供福农卡交易密码(以下简称密码)。
3.客户收到福农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专用额度。福农卡激活后,客户应支付年费,此后每年年费按对年对月的方式由发卡机构在客户福农卡账户中收取。客户可使用溢缴款消费、支取现金或转账。
4.客户凭卡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结账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结账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或“签名”,但客户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现场无磁消费”业务等)。客户可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属网点凭密码提取人民币现金,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凭密码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可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属网点及联网的他行网点存入人民币现金;可在发卡机构指定的网点和自助渠道凭密码转账结算。客户在境外通过银联网络使用福农卡进行的交易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由此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照中国银联的规定办理,客户同意承担因上述情形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5.客户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规定或依客户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凭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由客户承担交易款项。基于客户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客户遗忘密码,可按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置。客户应在有安全的技术保障的互联网上和安全的商户环境中使用福农卡,并且妥善保管福农卡卡号、身份证号、福农卡有效期、验证码等相关信息,否则客户须对相关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6.客户因使用福农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由发卡机构在客户账户内直接以人民币记账。客户承担按日贷款分期及透支款项的还款责任,并在分期资金到期日及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
7.客户与特约商户或其它第三方的交易纠纷应自行解决,发卡机构不负任何责任,客户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福农卡交易所产生的债务,客户也不得以退还使用福农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发卡机构索取退款。
8.发卡机构可以根据客户资信状况、福农卡的使用状况来调增其专用额度,发卡机构将以对账单、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客户。如客户不愿调增其专用额度,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机构提出。发卡机构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福农卡调减信用额度并提前3个工作日以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告知客户。客户无论收到通知与否均须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
9.客户若发生福农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应立即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发卡机构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仍应由持卡人承担: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福农卡无持卡人签名。挂失生效前福农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需按规定支付挂失手续费,并可按照规定办理补换卡手续。
10.福农卡损坏时,客户可向发卡机构要求办理补换卡手续并按规定支付补换卡手续费。
11.若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1)客户出租或转借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2)有洗钱、诈骗、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发卡机构认为有上述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或其他风险信息时;发卡机构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客户进行警告;(2)调减客户的专用额度;(3)中止客户使用福农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福农卡;(5)将客户福农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客户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发卡机构采取以上措施后有权决定是否通知客户。
12.客户激活福农卡后,将自动开通福农卡转账功能。客户可通过自助设备或其他发卡机构认可的网上渠道进行福农卡转账。
13.客户同意发卡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客户在柜面、非柜面或特约商户等渠道的福农卡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第三条 对账
1.发卡机构依照客户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客户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或发卡机构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2.客户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12个月内的账单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需按规定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客户在最近的账单日后15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发卡机构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客户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客户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证要求,否则视同客户认可全部交易,但客户有证据证明其没有从事交易或者不应当对交易负责的除外。在查证结果确认前,客户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客户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福农卡交易,客户应承担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该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在发卡机构协助查核时,客户应提供与争端交易相关的文件,因客户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 计息及还款
1.客户按日贷款分期可申请的单笔用信期限不能超过卡片有效期;手续费费率分档次计收(具体各档手续费费率以发卡机构对外公告为准)。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内部评估结果,确定客户福农卡账户适用的手续费费率标准,具体以银行账务记录以及通过手机银行产生的借款借据或电子记账凭证为准,客户可通过柜面打印的业务凭证或移动端放款界面知悉。
2.按日贷款分期按照“分期本金*年化费率/360”计算分期手续费,根据用信时间所跨的账期,每月账单日分摊一次分期手续费,本金到期偿付。分期期限未跨账单日的分期手续费及分期本金在分期到期日费随本清;跨账单日的则分期手续费在账单日结计,手续费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最后分期到期日结计本金和剩余手续费。在分期到期日分摊的分期本金按支取现金交易入账。提前还款不改变分期贷款发放时适用的手续费率,按实际分期贷款本金和占用的天数分段计算分期手续费。
3.客户除取现及转账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5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对账单所列的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外的交易的透支利息。
4.客户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本期账单余额-本期未还利息-本期未还费用-本期透支取现及转账金额-本期分期分摊未还金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本期未还利息+本期未还费用+本期透支取现及转账金额+本期分期分摊未还金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5.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上期应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元的除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的,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银行记账日持续计息。
如还款后上期应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元,则剩余未清偿金额中属于取现及转账交易的按透支利率自银行记账日持续计息,除取现及转账外的交易的未偿还部分免息。
6.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收费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月支付违约金。
7.持卡人账户结计的费用永久免息。
8.客户取现及转账交易超出溢缴款使用的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将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收透支款项的利息至该笔款项获得清偿时止。
9.福农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对应的年化利率(单利)上限为 18%、下限为12.6%(计算公式:年利率=日利率*360,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发卡机构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客户名下福农卡账户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若发卡机构对客户福农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变动,将以对账单、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客户。透支利息的结息日为账单日,在次日起息,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等欠款。
10.对福农卡账户内溢缴款,发卡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支付客户存款利息。
11.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应收利息、各项费用、透支取现及转账款、分期分摊资金、透支消费款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透支取现及转账款、分期分摊资金、透支消费款、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12.若客户选择以其名下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包括丰收借记卡或存折)作为还款账户自动转账还款,则客户授权发卡机构在到期还款日日终后从该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款偿还福农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客户应确保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福农卡欠款,如该还款账户在扣款时的可用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其余未还部分不再另行补扣,客户需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至福农卡。如由于还款账户可用余额不足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及逾期信用记录等不利后果均由客户承担。
13.客户向发卡机构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客户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客户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发卡机构可根据客户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客户福农卡账户,客户应按当期对账单载明的应还款额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
第五条 欠款催收及抵欠
1.发卡机构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客户本人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客户提供给发卡机构的联系人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发卡机构有权将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及其他代偿意愿人。发卡机构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2.客户授权同意发卡机构止付、扣划其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以清偿到期欠款,发卡机构在划转前无须另行通知客户。如前述账户币种与欠款的福农卡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以扣款日通过人民币套算的间接汇率折算。
第六条 有效期
1.福农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具体以福农卡正面印制的有效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客户使用福农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福农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
2.客户有权办理福农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客户应一次性偿还其福农卡所有账款。同时客户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3.客户如需续卡,应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至发卡机构办妥续卡手续,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为客户更换新卡。章程、本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福农卡继续有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已过期福农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同信用等级卡片。客户不补换新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七条 电子现金业务
1.发卡机构发行的带有IC芯片的福农卡产品除支持福农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及其交易。
2.电子现金账户是指本行设置于IC芯片中,用于进行小额、快速支付的人民币单币种电子账户。
3.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是指通过使用设置于IC芯片中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的小额支付以及其他发卡机构认可的交易类型。
4.电子现金账户仅能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发卡机构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
5.电子现金账户除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仅支持人民币单币种交易。
6.电子现金账户可用于接触式和/或非接触式消费,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圈存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
7.电子现金账户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且不具备透支、转账和取现功能。持卡人使用福农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视为福农卡消费交易。持卡人在销户、销卡和换卡时,若将旧卡交还发卡机构,可领回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若无法提供旧卡,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不能领回。
8.福农卡所带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发卡机构有权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进行调整。
9.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交易密码即可支付。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持卡人应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10.除使用福农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交易及销卡时电子现金账户向福农卡账户余额转移交易外,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均不列入对账单,发卡机构不提供电子现金账户的对账服务。
11.关于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条款约定;本条款未予约定的事项,适用本合约其他约定。
第八条 其他
1.客户提供的个人资信资料及客户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发卡机构未收到客户变更信息的通知视为上述信息未变更。因客户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客户承担。
2.客户同意将发卡机构与客户的通话(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录音,并且客户同意将上述电话录音用于发卡机构合理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客户或相关的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3.客户同意发卡机构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免费提供其他优惠。发卡机构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有关优惠等。发生变更时,发卡机构可通过公告等方式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发卡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后变更发生法律效力。
4.因供电、通讯故障等发卡机构不可预知或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5.如果福农卡不被任何商家、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人所接受或承认,非因发卡机构过错,客户不应要求发卡机构对此负任何责任。
6.客户同意发卡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客户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7.为了给客户提供相关增值服务,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将客户信息提供给相关增值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服务、机场贵宾服务等)。发卡机构可能根据前述信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短信等各类渠道向客户提供发卡机构产品、服务等各类营销及业务信息,如客户不希望接收营销类信息,可按照发卡机构提示的方法选择退订。
8.发卡机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及投诉电话4008896596。发卡机构公告方式:浙江农信丰收互联、微信银行、互联网网站(www.zj96596.com)或发卡机构网站、营业网点等。
第九条 本合约效力及争议解决
1.本合约自发卡机构批准客户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发卡机构正式为客户办理销户的次日终止。
2.福农卡申请表、章程和收费表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
3.本合约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发卡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发卡机构有权对本合约做出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利率、年费、手续费、免息还款等的调整。发卡机构将提前45日,通过网站、网点公告等方式对修改的内容进行公告,客户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合约,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客户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合约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未尽事宜依据发卡机构业务规定、用卡指南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客户在使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及银联无卡支付、银联在线支付及其他电子支付(例如支付宝支付、财付通支付等)等业务时,还需遵守该类服务相关规定。
5.有关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发卡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6.客户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住宅地址(家庭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客户同意与本合约有关的各类通知及法律文书如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发出的,以发卡机构及司法机关电子送达系统发送成功时间视为送达成功时间,如因客户自身原因未能及时读取(接受)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如以快递的方式发出的,在快递寄出之日(含)起三日即视为送达;如采用专人递送的方式发出的,则在交付后即视为送达,若借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采用拍照或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即视为送达;司法机关按上述通讯地址送达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若无人签收或拒收的,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并由客户承担后果。
客户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催收及各个司法阶段,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
客户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承诺在通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按最近预留的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客户承担。
第十条 声明
1.客户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发卡机构责任的条款。
2.发卡机构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关于发卡机构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客户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附件3
丰收信用卡标准卡领用合约(2021-2版)
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基础上,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主卡及副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客户)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县(市、区)农信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就领用丰收信用卡标准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申领
1.丰收信用卡标准卡(以下简称标准卡)是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客户一定的信用额度,客户可在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或美元结算后用人民币记账的信用支付工具。标准卡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分期付款等功能。
丰收信用卡标准卡包括标准个人卡、万事达国际卡、畅行卡、联名(认同)卡等。
发卡机构可对客户名下的多个标准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畅行卡、腾讯卡、京东卡等独立核算的产品除外)。账户的信用额度是下挂所有标准卡的共用额度,如下挂多张标准卡则以其中最高的一个信用额度为账户的信用额度。主卡申请人可分别申请联名(认同)卡,副卡申请人可对应申请主卡相应的卡,且只能对应申请不超过叁张副卡
2.客户保证其向发卡机构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标准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欠款催收、异议核查等标准卡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员、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等)查询、打印、保存、使用本人的授信、贷款、贷款相关交易、担保、担保财产及其他资产和负债等有关的资信状况和其他信用信息,通过合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安机关、社保、公积金、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查询、了解、核实有关本人的身份、住所地、还款能力、交易的真实性、信用状况、家庭财务状况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1)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2)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3)将其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披露给经发卡机构认可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合作方、为客户提供相关标准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4)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客户对于上述授权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可能造成影响、被发卡机构或其认可的第三方出于服务的目的用于提供其他产品和服务)已充分知晓并自愿同意。发卡机构承诺对客户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并要求上述第三方对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3.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的领卡申请并确定其账户信用额度。
4.无论发卡机构是否批准客户的领卡申请,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给客户,而由发卡机构进行妥善处理。
5.除发卡机构另有规定外,主卡申请人/持卡人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副卡,有义务督促其副卡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主卡持卡人可规定副卡使用的限额、随时申请取消副卡或停止副卡使用。副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副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副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副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副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副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客户领取标准卡后,应立即在标准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本人签名,并在使用标准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负责。发卡机构另通过指定的途径向客户提供标准卡交易密码(以下简称密码)。
2.客户收到标准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额度。标准卡激活后,客户应支付年费,此后每年年费按对年对月的方式由发卡机构在客户标准卡账户中收取。
3.客户支取现金或转账使用信用额度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标准卡的授信额度的50%。
4.客户凭卡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结账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结账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或“签名”,但客户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现场无磁消费”业务等)。客户可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属网点凭密码提取人民币现金,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凭密码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可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属网点及联网的他行网点存入人民币现金;可在发卡机构指定的网点和自助渠道凭密码转账结算。客户在境外通过银联网络使用标准卡进行的交易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由此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照中国银联的规定办理,客户同意承担因上述情形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同时客户同意:在出境前按发卡机构提供的方式进行报备,以免因发卡机构无法联系上客户,对其卡片进行限制交易。
客户通过万事达卡组织清算渠道在境内外使用万事达卡时均以美元结算,客户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万事达卡组织及发卡机构的最新规定办理,客户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上述交易均用人民币资金自动购汇偿还并记入客户账户,但客户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带“闪付”标识的标准卡默认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客户在支持“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特约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客户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电话银行渠道选择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5.客户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规定或依客户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凭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由客户承担交易款项。基于客户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客户遗忘密码,可按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置。客户应在有安全的技术保障的互联网上和安全的商户环境中使用标准卡,并且妥善保管标准卡卡号、身份证号、标准卡有效期、验证码等相关信息,否则客户须对相关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6.客户因使用标准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由发卡机构在客户账户内直接以人民币记账。客户承担透支款项的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
7.客户与特约商户或其它第三方的交易纠纷应自行解决,发卡机构不负任何责任,客户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标准卡交易所产生的债务,客户也不得以退还使用标准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发卡机构索取退款。
8.发卡机构可以根据客户资信状况、标准卡的使用状况调增其信用额度,发卡机构将以对账单、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客户。如客户不愿调增其信用额度,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机构提出。发卡机构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标准卡调减信用额度并提前3个工作日以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告知客户。客户无论收到通知与否均须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
9.客户若发生标准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应立即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发卡机构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仍应由持卡人承担: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标准卡无持卡人签名。挂失生效前标准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需按规定支付挂失手续费,并可按照规定办理补换卡手续。
10.标准卡损坏时,客户可向发卡机构要求办理补换卡手续并按规定支付补换卡手续费。
11.若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1)客户出租或转借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2)有洗钱、诈骗、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发卡机构认为有上述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或其他风险信息时;(4)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发卡机构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客户进行警告;(2)调减客户的信用额度;(3)中止客户使用标准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标准卡;(5)将客户标准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客户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发卡机构采取以上措施后有权决定是否通知客户。
12.客户激活标准卡后,将自动开通标准卡转账功能。客户可通过自助设备或其他发卡机构认可的网上渠道进行标准卡转账。客户使用标准卡账户的透支额度向本人的其他账户转账视同使用标准卡进行预借现金交易。客户不得将其标准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本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他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13.客户同意发卡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客户在柜面、非柜面或特约商户等渠道的标准卡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第三条 对账
1.发卡机构依照客户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客户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或发卡机构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2.客户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12个月内的账单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需按规定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客户在最近的账单日后15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发卡机构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客户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客户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证要求,否则视同客户认可全部交易,但客户有证据证明其没有从事交易或者不应当对交易负责的除外。在查证结果确认前,客户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客户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标准卡交易,客户应承担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该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在发卡机构协助查核时,客户应提供与争端交易相关的文件,因客户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 计息及还款
1.客户除取现及转账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5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对账单所列的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外的交易的透支利息。
2.客户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为发卡机构规定的客户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最低还款额=(本期账单余额-本期未还利息-本期未还费用-本期透支取现及转账金额-本期分期分摊未还金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本期未还利息+本期未还费用+本期透支取现及转账金额+本期分期分摊未还金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3.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上期应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元的除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的,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银行记账日持续计息。
如还款后上期应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元,则剩余未清偿金额中属于取现及转账交易的按透支利率自银行记账日持续计息,除取现及转账外的交易的未偿还部分免息。
4.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收费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月支付违约金。
5.持卡人账户结计的费用永久免息。
6.客户支取现金或转账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将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收透支款项的利息至该笔款项获得清偿时止。
7.标准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对应的年化利率(单利)上限为 18%、下限为12.6%(计算公式:年利率=日利率*360,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发卡机构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客户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若发卡机构对客户标准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变动,将以对账单、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客户。透支利息的结息日为账单日,在次日起息,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等欠款。
8.对于标准卡内的存款,发卡机构不计付利息。
9.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应收利息、各项费用、透支取现及转账款、分期分摊资金、透支消费款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透支取现及转账款、分期分摊资金、透支消费款、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10.若客户选择以其名下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包括丰收借记卡或存折)作为还款账户自动转账还款,则客户授权发卡机构在到期还款日日终后从该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由客户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客户应确保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信用卡欠款,如该还款账户在扣款时的可用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其余未还部分不再另行补扣,客户需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至信用卡。如由于还款账户可用余额不足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及逾期信用记录等不利后果均由客户承担。
11.客户向发卡机构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客户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客户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发卡机构可根据客户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客户标准卡账户,客户应按当期对账单载明的应还款额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
12.因客户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代扣业务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客户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五条 欠款催收及抵欠
1.发卡机构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客户本人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客户提供给发卡机构的联系人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发卡机构有权将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及其他代偿意愿人。发卡机构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2.客户授权同意发卡机构止付、扣划其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以清偿到期欠款,发卡机构在划转前无须另行通知客户。如前述账户币种与欠款的标准卡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以扣款日通过人民币套算的间接汇率折算。
第六条 有效期
1.标准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具体以标准卡正面印制的有效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客户使用标准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标准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
2.客户有权办理标准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客户应一次性偿还其标准卡账户所有账款。同时客户仍须承担该账户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3.客户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发卡机构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发卡机构视同客户同意到期更换新卡,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为客户更换新卡。章程、本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标准卡继续有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已过期标准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同信用等级卡片。客户不补换新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七条 电子现金业务
1.发卡机构发行的部分带有IC芯片的标准卡产品除支持标准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及其交易。
2.电子现金账户是指本行设置于IC芯片中,用于进行小额、快速支付的人民币单币种电子账户。
3.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是指通过使用设置于IC芯片中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的小额支付以及其他发卡机构认可的交易类型。
4.电子现金账户仅能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发卡机构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
5.电子现金账户除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仅支持人民币单币种交易。
6.电子现金账户可用于接触式和/或非接触式消费,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圈存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
7.电子现金账户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且不具备透支、转账和取现功能。持卡人使用标准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视为标准卡消费交易。持卡人在销户、销卡和换卡时,若将旧卡交还发卡机构,可领回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若无法提供旧卡,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不能领回。
8.标准卡所带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发卡机构有权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进行调整。
9.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交易密码即可支付。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持卡人应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10.除使用标准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交易及销卡时电子现金账户向标准卡账户余额转移交易外,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均不列入对账单,发卡机构不提供电子现金账户的对账服务。
11.关于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条款约定;本条款未予约定的事项,适用本合约其他约定。
第八条 其他
1.客户提供的个人资信资料及客户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发卡机构未收到客户变更信息的通知视为上述信息未变更。因客户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客户承担。
2.客户同意将发卡机构与客户的通话(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录音,并且客户同意将上述电话录音用于发卡机构合理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客户或相关的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3.发卡机构向标准卡主卡客户发出有关通知,视同已同时通知副卡客户。主卡客户有义务将发卡机构通知知会其副卡客户。
4.客户同意发卡机构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免费提供其他优惠。发卡机构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有关优惠等。发生变更时,发卡机构可通过公告等方式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发卡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后变更发生法律效力。
5.因供电、通讯故障等发卡机构不可预知或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6.如果标准卡不被任何商家、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人所接受或承认,非因发卡机构过错,客户不应要求发卡机构对此负任何责任。
7.客户同意发卡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客户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8.为了给客户提供相关增值服务,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将客户信息提供给相关增值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服务、机场贵宾服务等)。发卡机构可能根据前述信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短信等各类渠道向客户提供发卡机构产品、服务等各类营销及业务信息,如客户不希望接收营销类信息,可按照发卡机构提示的方法选择退订。
9.发卡机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及投诉电话4008896596。发卡机构公告方式:浙江农信丰收互联、微信银行、互联网网站(www.zj96596.com)或发卡机构网站、营业网点等。
第九条 本合约效力及争议解决
1.本合约自发卡机构批准客户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发卡机构正式为客户办理销户的次日终止。
2.标准卡申请表、章程和收费表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
3.本合约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发卡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发卡机构有权对本合约做出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利率、年费、手续费、免息还款等的调整。发卡机构将提前45日,通过网站、网点公告等方式对修改的内容进行公告,客户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合约,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客户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合约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未尽事宜依据发卡机构业务规定、用卡指南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客户在使用联名(认同)标准卡或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分期付款及银联无卡支付、银联在线支付及其他电子支付(例如支付宝支付、财付通支付等)等业务时,还需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
5.有关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发卡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6.客户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住宅地址(家庭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客户同意与本合约有关的各类通知及法律文书如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发出的,以发卡机构及司法机关电子送达系统发送成功时间视为送达成功时间,如因客户自身原因未能及时读取(接受)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如以快递的方式发出的,在快递寄出之日(含)起三日即视为送达;如采用专人递送的方式发出的,则在交付后即视为送达,若借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采用拍照或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即视为送达;司法机关按上述通讯地址送达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若无人签收或拒收的,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并由客户承担后果。
客户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催收及各个司法阶段,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
客户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承诺在通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按最近预留的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客户承担。
第十条 声明
1.客户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发卡机构责任的条款。
2.发卡机构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关于发卡机构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客户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附件4
丰收信用卡公务卡领用合约(2021-2版)
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基础上,丰收信用卡公务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客户)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县(市、区)农信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就领用丰收信用卡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申领
1.公务卡是发卡机构向中央或地方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发行的,可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以及个人消费用途的银联品牌人民币个人贷记卡。公务卡可在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基本功能,但没有分期付款功能。
公务卡使用公务卡专用账户并只能申请卡等级为金卡的主卡,即一卡一账户。
2.客户保证其向发卡机构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公务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欠款催收、异议核查等公务卡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员、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等)查询、打印、保存、使用本人的授信、贷款、贷款相关交易、担保、担保财产及其他资产和负债等有关的资信状况和其他信用信息,通过合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安机关、社保、公积金、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查询、了解、核实有关本人的身份、住所地、还款能力、交易的真实性、信用状况、家庭财务状况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1)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2)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3)将其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披露给经发卡机构认可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合作方、为客户提供相关公务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4)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客户对于上述授权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可能造成影响、被发卡机构或其认可的第三方出于服务的目的用于提供其他产品和服务)已充分知晓并自愿同意。发卡机构承诺对客户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并要求上述第三方对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3.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的领卡申请并确定其账户信用额度。
4.无论发卡机构是否批准客户的领卡申请,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给客户,而由发卡机构进行妥善处理。
5.客户对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如客户从所在的预算单位离职,客户所在的预算单位有权向发卡机构书面提出停止客户公务卡的使用。
第二条 使用
1.客户领取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本人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负责。发卡机构另通过指定的途径向客户提供公务卡交易密码(以下简称密码)。
2.客户收到公务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额度。公务卡激活后,客户应支付年费,此后每年年费按对年对月的方式由发卡机构在客户公务卡账户中收取。客户支取现金或转账使用信用额度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务卡的授信额度的50%。
3.客户凭卡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结账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结账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或“签名”,但客户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现场无磁消费”业务等)。客户可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属网点凭密码提取人民币现金,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凭密码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可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属网点及联网的他行网点存入人民币现金;可在发卡机构指定的网点和自助渠道凭密码转账结算。
客户在境外通过银联网络使用公务卡进行的交易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由此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照中国银联的规定办理,客户同意承担因上述情形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带“闪付”标识的公务卡默认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客户在支持“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特约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客户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电话银行渠道选择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4.客户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规定或依客户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凭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由客户承担交易款项。基于客户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客户遗忘密码,可按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置。客户应在有安全技术保障的互联网上和安全的商户环境中使用公务卡,并且妥善保管公务卡卡号、身份证号、公务卡有效期、验证码等相关信息,否则客户须对相关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5.客户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由发卡机构在客户账户内直接以人民币记账。客户承担透支款项的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
6.客户与特约商户或其它第三方的交易纠纷应自行解决,发卡机构不负任何责任,客户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公务卡交易所产生的债务,客户也不得以退还使用公务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发卡机构索取退款。
7.发卡机构可以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公务卡的使用状况调增其信用额度,发卡机构将以对账单、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客户。如客户不愿调增其信用额度,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机构提出。发卡机构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公务卡调减信用额度并提前3个工作日以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告知客户。客户无论收到通知与否均须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
8.客户若发生公务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应立即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发卡机构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仍应由持卡人承担: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公务卡无持卡人签名。挂失生效前公务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需按规定支付挂失手续费,并可按照规定办理补换卡手续。
9.公务卡损坏时,客户可向发卡机构要求办理补换卡手续并按规定支付补换卡手续费。
10.若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1)客户出租或转借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2)有洗钱、诈骗、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发卡机构认为有上述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或其他风险信息时;(4)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发卡机构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客户进行警告;(2)调减客户的信用额度;(3)中止客户使用公务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公务卡;(5)将客户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客户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发卡机构采取以上措施后有权决定是否通知客户。
11.客户激活公务卡后,将自动开通公务卡转账功能。客户可通过自助设备或其他发卡机构认可的网上渠道进行公务卡转账。客户使用公务卡账户的透支额度向本人的其他账户转账视同使用公务卡进行预借现金交易。客户不得将其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本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他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12.客户同意发卡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客户在柜面、非柜面或特约商户等渠道的公务卡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第三条 对账
1.发卡机构依照客户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客户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或发卡机构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2.客户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12个月内的账单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需按规定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客户在最近的账单日后15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发卡机构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客户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客户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证要求,否则视同客户认可全部交易,但客户有证据证明其没有从事交易或者不应当对交易负责的除外。在查证结果确认前,客户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客户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公务卡交易,客户应承担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该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在发卡机构协助查核时,客户应提供与争端交易相关的文件,因客户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 计息及还款
1.客户除取现及转账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5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对账单所列的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外的交易的透支利息。
2.客户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本期账单余额-本期未还利息-本期未还费用-本期透支取现及转账金额-本期分期分摊未还金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本期未还利息+本期未还费用+本期透支取现及转账金额+本期分期分摊未还金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3.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上期应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元的除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的,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银行记账日持续计息。
如还款后上期应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元,则剩余未清偿金额中属于取现及转账交易的按透支利率自银行记账日持续计息,除取现及转账外的交易的未偿还部分免息。
4.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收费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月支付违约金。
5.持卡人账户结计的费用永久免息。
6.客户支取现金或转账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将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收透支款项的利息至该笔款项获得清偿时止。
7.公务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对应的年化利率(单利)上限为 18%、下限为12.6%(计算公式:年利率=日利率*360,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发卡机构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客户名下公务卡账户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若发卡机构对客户公务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变动,将以对账单、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客户。公务卡透支利息的结息日为账单日,在次日起息,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等欠款。
8.对于公务卡内的存款,发卡机构不计付利息。
9.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应收利息、各项费用、透支取现及转账款、透支消费款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透支取现及转账款、透支消费款、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10.若客户选择以其名下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包括丰收借记卡或存折)作为还款账户自动转账还款,则客户授权发卡机构在到期还款日日终后从该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款偿还公务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由客户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客户应确保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公务卡欠款,如该还款账户在扣款时的可用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其余未还部分不再另行补扣,客户需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至公务卡。如由于还款账户可用余额不足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及逾期信用记录等不利后果均由客户承担。
11.因客户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代扣业务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客户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五条 欠款催收及抵欠
1.发卡机构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客户本人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客户提供给发卡机构的联系人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发卡机构有权将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及其他代偿意愿人。发卡机构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2.客户授权同意发卡机构止付、扣划其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以清偿到期欠款,发卡机构在划转前无须另行通知客户。如前述账户币种与欠款的公务卡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以扣款日通过人民币套算的间接汇率折算。
第六条 有效期
1.公务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具体以公务卡正面印制的有效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客户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公务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
2.客户有权办理公务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客户应一次性偿还其公务卡所有账款。同时客户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3.客户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发卡机构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发卡机构视同客户同意到期更换新卡,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为客户更换新卡。章程、本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公务卡继续有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已过期公务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客户不补换新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七条 电子现金业务
1.发卡机构发行的部分带有IC芯片的公务卡产品除支持贷记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及其交易。
2.电子现金账户是指本行设置于IC芯片中,用于进行小额、快速支付的人民币单币种电子账户。
3.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是指通过使用设置于IC芯片中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的小额支付以及其他发卡机构认可的交易类型。
4.电子现金账户仅能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发卡机构允许的合法正当交易。
5.电子现金账户除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仅支持人民币单币种交易。
6.电子现金账户可用于接触式和/或非接触式消费,并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圈存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7.电子现金账户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且不具备透支、转账和取现功能。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视为公务卡消费交易。持卡人在销户、销卡和换卡时,若将旧卡交还发卡机构,可领回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若无法提供旧卡,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不能领回。
8.公务卡所带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发卡机构有权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进行调整。
9.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交易密码即可支付。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持卡人应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10.除使用公务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交易及销卡时电子现金账户向公务卡账户余额转移交易外,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均不列入对账单,发卡机构不提供电子现金账户的对账服务。
11.关于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条款约定;本条款未予约定的事项,适用本合约其他约定。
第八条 其他
1.客户提供的个人资信资料及客户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发卡机构未收到客户变更信息的通知视为上述信息未变更。因客户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客户承担。
2.客户同意将发卡机构与客户的通话(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录音,并且客户同意将上述电话录音用于发卡机构合理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客户或相关的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3.客户同意发卡机构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免费提供其他优惠。发卡机构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有关优惠等。发生变更时,发卡机构可通过公告等方式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发卡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后变更发生法律效力。
4.因供电、通讯故障等发卡机构不可预知或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5.如果公务卡不被任何商家、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人所接受或承认,非因发卡机构过错,客户不应要求发卡机构对此负任何责任。
6.客户同意发卡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客户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7.为了给客户提供相关增值服务,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将客户信息提供给相关增值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服务、机场贵宾服务等)。发卡机构可能根据前述信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短信等各类渠道向客户提供发卡机构产品、服务等各类营销及业务信息,如客户不希望接收营销类信息,可按照发卡机构提示的方法选择退订。
8.发卡机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及投诉电话4008896596。发卡机构公告方式:浙江农信丰收互联、微信银行、互联网网站(www.zj96596.com)或发卡机构网站、营业网点等。
第九条 本合约效力及争议解决
1.本合约自发卡机构批准客户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发卡机构正式为客户办理销户的次日终止。
2.公务卡申请表、章程和收费表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如因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修改后的章程为准。
3.本合约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发卡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发卡机构有权对本合约作出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利率、年费、手续费、免息还款等的调整。发卡机构将提前45日,通过网站、网点公告等方式对修改的内容进行公告,客户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合约,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客户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合约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未尽事宜依据发卡机构业务规定、用卡指南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客户在使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及银联无卡支付、银联在线支付及其他电子支付(例如支付宝支付、财付通支付等)等业务时,还需遵守该类服务相关规定。
5.有关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发卡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6.客户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住宅地址(家庭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客户同意与本合约有关的各类通知及法律文书如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发出的,以发卡机构及司法机关电子送达系统发送成功时间视为送达成功时间,如因客户自身原因未能及时读取(接受)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如以快递的方式发出的,在快递寄出之日(含)起三日即视为送达;如采用专人递送的方式发出的,则在交付后即视为送达,若借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采用拍照或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即视为送达;司法机关按上述通讯地址送达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若无人签收或拒收的,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并由客户承担后果。
客户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催收及各个司法阶段,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
客户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承诺在通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按最近预留的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客户承担。
第十条 声明
1.客户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发卡机构责任的条款。
2.发卡机构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关于发卡机构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客户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附件5
丰收信用卡大额分期卡领用合约(2021-2版)
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基础上,丰收贷记卡大额分期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客户)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县(市、区)农信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就领用丰收信用卡大额分期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申领
1.丰收信用卡大额分期卡(以下简称“分期卡”)是发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客户,对其在发卡机构指定分期付款合作单位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价款分成若干期数(月)进行分期偿还而发放的银联品牌人民币个人贷记卡。分期卡具有放款和存款功能,不提供消费及取现功能,不支持普通分期业务功能。
分期卡使用大额分期专用账户并只能申请卡等级为金卡的主卡,即一卡一账户。
商户分期合作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车位、家庭装修、教育旅游、家电数码、婚庆家居等。
2.客户保证其向发卡机构提供的所有申请分期卡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大额分期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欠款催收、异议核查等大额分期卡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员、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等)查询、打印、保存、使用本人的授信、贷款、贷款相关交易、担保、担保财产及其他资产和负债等有关的资信状况和其他信用信息,通过合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安机关、社保、公积金、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查询、了解、核实有关本人的身份、住所地、还款能力、交易的真实性、信用状况、家庭财务状况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1)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2)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3)将其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披露给经发卡机构认可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合作方、为客户提供相关分期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4)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客户对于上述授权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可能造成影响、被发卡机构或其认可的第三方出于服务的目的用于提供产品和服务)已充分知晓并自愿同意。发卡机构承诺对客户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并要求上述第三方对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3.发卡机构可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式,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的领卡申请并确定其账户信用额度。
4.无论领卡申请是否获得批准,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给客户,而由发卡机构进行妥善处理。
5.客户对分期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分期卡账户只有专用额度(即分期额度),不具有固定额度(即普通透支额度)和临时额度。发卡机构核准客户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分期卡账户专用额度,该额度在卡片有效期内不可循环使用。
2.分期卡账户专用额度只能用于发卡机构柜面放款,不能用分期卡直接取现或消费。
3.客户领取分期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本人签名,并在使用分期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负责。发卡机构另通过指定的途径向客户提供分期卡交易密码(以下简称“密码”)。
4.分期卡由发卡机构自动激活后,客户应支付年费,此后每年年费按对年对月的方式由发卡机构在客户分期卡账户中收取。
5.分期卡可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属网点及联网的他行网点存入人民币现金。
6.客户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规定或依客户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凭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由客户承担交易款项。基于客户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客户遗忘密码,可按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置。客户应在有安全技术保障的互联网上和安全商户的环境中使用分期卡,并且妥善保管分期卡卡号、身份证号、分期卡有效期、验证码等相关信息,否则客户须对相关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7.客户因使用分期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由发卡机构在客户账户内直接以人民币记账。客户承担透支款项的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
8.客户若发生分期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应立即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发卡机构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仍应由持卡人承担: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分期卡无持卡人签名。挂失生效前分期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需按规定支付挂失手续费,并可按照规定办理补换卡手续。
9.分期卡损坏时,客户可向发卡机构要求办理补换卡手续并按规定支付补换卡手续费。
10.若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1)客户出租或转借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2)有洗钱、诈骗、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发卡机构认为有上述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或其他风险信息时;(4)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发卡机构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客户进行警告;(2)中止客户使用分期卡;(3)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没收分期卡;(4)将客户分期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客户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发卡机构采取以上措施后有权决定是否通知客户。
第三条 对账
1.发卡机构依照客户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客户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或发卡机构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2.客户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12个月内的账单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需按规定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客户在最近的账单日后15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发卡机构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客户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客户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证要求,否则视同客户认可全部交易,但客户有证据证明其没有从事交易或者不应当对交易负责的除外。在查证结果确认前,客户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客户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分期卡交易,客户应承担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该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在发卡机构协助查核时,客户应提供与争端交易相关的文件,因客户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 计息、费用及还款
1.发卡机构根据不同的分期产品制定、调整及公示手续费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若有变更,客户可从发卡机构提供的渠道获得新的收费标准。
2.客户的分期交易(包括手续费、每期分期分摊资金等)计入分期卡账单中,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5日,客户须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对账单所列的全部应还款额。分期交易不享受最低还款额优惠。
3.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上期应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元的除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的,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银行记账日持续计息。
4.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足额偿还上期应还款额的,还应对未还部分按收费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月支付违约金。
5.持卡人账户结计的费用永久免息。
6.分期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对应的年化利率(单利)上限为 18%、下限为12.6%(计算公式:年利率=日利率*360,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发卡机构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客户名下分期卡账户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若发卡机构对客户分期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变动,发卡机构将以对账单、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客户。透支利息的结息日为账单日,在次日起息,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等欠款。
7.对于分期卡内的存款,发卡机构不计付利息。
8.发卡机构对客户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利息、各项费用、分期分摊资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分期分摊资金、各项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9.若客户选择以其名下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包括丰收借记卡或存折)作为还款账户自动转账还款,则客户授权发卡机构在到期还款日日终后从该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款偿还分期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额。客户应确保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分期卡欠款,如该还款账户在扣款时的可用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其余未还部分不再另行补扣,客户需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至分期卡。如由于还款账户可用余额不足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及逾期信用记录等不利后果均由客户承担。
10.客户向发卡机构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客户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客户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发卡机构可根据客户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客户分期卡账户,客户应按当期对账单载明的应还款额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
第五条 欠款催收及抵欠
1.发卡机构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客户本人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客户提供给发卡机构的联系人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发卡机构有权将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及其他代偿意愿人。发卡机构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2. 客户授权同意发卡机构止付、扣划其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以清偿到期欠款,或处置发卡机构保管或持有的客户资产并以处置所得受偿,或将发卡机构对客户负有的债务进行抵销等权利,以清偿其分期卡欠款。发卡机构在行使以上权利前无须另行通知客户。如前述账户币种与欠款的分期卡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以扣款日通过人民币套算的间接汇率折算。
第六条 有效期
1.分期卡卡片的有效期以卡片正面印制的有效期为准,到期不续卡,卡片自动失效,但客户使用分期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卡片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
2.客户有权办理分期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客户应一次性偿还其分期卡所有账款。同时客户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第七条 其他
1.客户提供的个人资信资料及客户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发卡机构未收到客户变更信息的通知视为上述信息未变更。因客户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客户承担。
2.客户同意将发卡机构与客户的通话(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录音,并且客户同意将上述电话录音用于发卡机构合理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客户或相关的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3.因供电、通讯故障等发卡机构不可预知或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客户用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可视情况协助客户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4. 如果大额分期卡不被任何商家、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人所接受或承认,非因发卡机构过错,客户不应要求发卡机构对此负任何责任。5.客户同意发卡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客户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6.为了给客户提供相关增值服务,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将客户信息提供给相关增值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服务、机场贵宾服务等)。发卡机构可能根据前述信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短信等各类渠道向客户提供发卡机构产品、服务等各类营销及业务信息,如客户不希望接收营销类信息,可按照发卡机构提示的方法选择退订。
7.发卡机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及投诉电话4008896596。发卡机构公告方式:浙江农信丰收互联、微信银行、互联网网站(www.zj96596.com)或发卡机构网站、营业网点等。
第八条 本合约效力及争议解决
1.本合约自发卡机构批准客户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发卡机构正式为客户办理销户的次日终止。
2.分期卡申请表、章程和收费表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
3.本合约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发卡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发卡机构有权对本合约作出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利率、年费、手续费、免息还款等的调整。发卡机构将提前45日,通过网站、网点公告等方式对修改的内容进行公告,客户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合约,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客户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合约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未尽事宜依据发卡机构业务规定、用卡指南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客户在使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及银联在线支付及其他电子支付(例如支付宝支付等)等业务时,还需遵守该类服务相关规定。
客户在使用联名(认同)贷记卡或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分期付款及银联无卡支付、还需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
5.有关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发卡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6.客户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住宅地址(家庭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客户同意与本合约有关的各类通知及法律文书如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发出的,以发卡机构及司法机关电子送达系统发送成功时间视为送达成功时间,如因客户自身原因未能及时读取(接受)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如以快递的方式发出的,在快递寄出之日(含)起三日即视为送达;如采用专人递送的方式发出的,则在交付后即视为送达,若借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采用拍照或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即视为送达;司法机关按上述通讯地址送达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若无人签收或拒收的,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并由客户承担后果。
客户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催收及各个司法阶段,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
客户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承诺在通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按最近预留的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客户承担。
第九条 声明
1.客户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发卡机构责任的条款。
2.发卡机构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关于发卡机构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客户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附件6
丰收信用卡村务卡领用合约(2021-2版)
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基础上,丰收村务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客户)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县(市、区)农信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就领用丰收村务卡(以下简称村务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申领
1.村务卡是发卡机构向村集体组织(含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在职工作人员发行的,可用于日常村级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的银联品牌人民币个人信用卡。村务卡可在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具有消费、存现的基本功能,但没有取现、分期付款等功能。
村务卡使用村务卡专用账户并只能申请卡等级为金卡的主卡,即一卡一账户。
2.客户保证其向发卡机构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村务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欠款催收、异议核查等村务卡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员、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等)查询、打印、保存、使用本人的授信、贷款、贷款相关交易、担保、担保财产及其他资产和负债等有关的资信状况和其他信用信息,通过合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安机关、社保、公积金、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查询、了解、核实有关本人的身份、住所地、还款能力、交易的真实性、信用状况、家庭财务状况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1)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2)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3)将其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披露给经发卡机构认可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合作方、为客户提供相关村务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4)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客户对于上述授权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可能造成影响、被发卡机构或其认可的第三方出于服务的目的用于提供其他产品和服务)已充分知晓并自愿同意。发卡机构承诺对客户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并要求上述第三方对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3.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的领卡申请并确定其账户信用额度。
4.无论发卡机构是否批准客户的领卡申请,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给客户,而由发卡机构进行妥善处理。
5.客户对村务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如客户从所在的村集体组织离职,客户所在的村集体组织有权向发卡机构书面提出停止客户村务卡的使用。
第二条 使用
1.客户领取村务卡后,应立即在村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本人签名,并在使用村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负责。发卡机构通过指定的途径向客户提供村务卡交易密码(以下简称密码)。
2.客户收到村务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额度。村务卡激活后,客户应支付年费,此后每年年费按对年对月的方式由发卡机构在客户村务卡账户中收取。客户支取现金或转账使用信用额度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村务卡的授信额度的50%。
3.客户凭卡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结账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结账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或“签名”,但客户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现场无磁消费”业务等)。客户可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属网点及联网的他行网点存入人民币现金。
客户在境外通过银联网络使用村务卡进行的交易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由此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照中国银联的规定办理,客户同意承担因上述情形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带“闪付”标识的村务卡默认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客户在支持“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特约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客户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电话银行渠道选择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4.客户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规定或依客户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凭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由客户承担交易款项。基于客户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客户遗忘密码,可按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置。客户应在有安全技术保障的互联网上和安全的商户环境中使用村务卡,并且妥善保管村务卡卡号、身份证号、村务卡有效期、验证码等相关信息,否则客户须对相关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5.客户因使用村务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由发卡机构在客户账户内直接以人民币记账。客户承担透支款项的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
6.客户与特约商户或其它第三方的交易纠纷应自行解决,发卡机构不负任何责任,客户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村务卡交易所产生的债务,客户也不得以退还使用村务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发卡机构索取退款。
7.发卡机构可以根据客户资信状况、村务卡的使用状况调增其信用额度,发卡机构将以对账单、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客户。如客户不愿调增其信用额度,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机构提出。发卡机构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村务卡调减信用额度并提前3个工作日以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告知客户。客户无论收到通知与否均须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
8.客户若发生村务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应立即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发卡机构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仍应由持卡人承担: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村务卡无持卡人签名。挂失生效前村务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需按规定支付挂失手续费,并可按照规定办理补换卡手续。
9.村务卡损坏时,客户可向发卡机构要求办理补换卡手续并按规定支付补换卡手续费。
10.若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1)客户出租或转借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2)有洗钱、诈骗、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发卡机构认为有上述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或其他风险信息时。(4)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发卡机构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客户进行警告;(2)调减客户的信用额度;(3)中止客户使用村务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村务卡;(5)将客户村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客户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发卡机构采取以上措施后有权决定是否通知客户。
11.客户可通过自助设备或其他发卡机构认可的网上渠道进行村务卡转账。客户使用村务卡账户的透支额度向本人的其他账户转账视同使用村务卡进行预借现金交易。客户不得将其村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本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他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12.客户同意发卡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客户在柜面、非柜面或特约商户等渠道的村务卡消费、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第三条 对账
1.发卡机构依照客户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客户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或发卡机构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2.客户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12个月内的账单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需按规定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客户在最近的账单日后15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发卡机构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客户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客户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证要求,否则视同客户认可全部交易,但客户有证据证明其没有从事交易或者不应当对交易负责的除外。在查证结果确认前,客户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客户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村务卡交易,客户应承担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该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在发卡机构协助查核时,客户应提供与争端交易相关的文件,因客户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 计息及还款
1.客户除取现及转账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5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对账单所列的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外的交易的透支利息。
2.客户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本期账单余额-本期未还利息-本期未还费用-本期透支取现及转账金额-本期分期分摊未还金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本期未还利息+本期未还费用+本期透支取现及转账金额+本期分期分摊未还金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3.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上期应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元的除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的,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银行记账日持续计息。
如还款后上期应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元,则剩余未清偿金额中属于取现及转账交易的按透支利率自银行记账日持续计息,除取现及转账外的交易的未偿还部分免息。
4.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收费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月支付违约金。
5.持卡人账户结计的费用永久免息。
6.客户支取现金或转账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将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收透支款项的利息至该笔款项获得清偿时止。
7.村务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对应的年化利率(单利)上限为 18%、下限为12.6%(计算公式:年利率=日利率*360,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发卡机构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客户名下村务卡账户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若发卡机构对客户村务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变动,将以对账单、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客户。村务卡透支利息的结息日为账单日,在次日起息,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等欠款。
8.对于村务卡内的存款,发卡机构不计付利息。
9.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应收利息、各项费用、透支取现及转账款、透支消费款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透支取现及转账款、透支消费款、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10.若客户选择以其名下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包括丰收借记卡或存折)作为还款账户自动转账还款,则客户授权发卡机构在到期还款日日终后从该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款偿还村务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由客户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客户应确保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村务卡欠款,如该还款账户在扣款时的可用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其余未还部分不再另行补扣,客户需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至村务卡。如由于还款账户可用余额不足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及逾期信用记录等不利后果均由客户承担。
11.因客户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代扣业务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客户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五条 欠款催收及抵欠
1.发卡机构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客户本人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客户提供给发卡机构的联系人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发卡机构有权将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及其他代偿意愿人。发卡机构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2. 客户授权同意发卡机构止付、扣划其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以清偿到期欠款,发卡机构在划转前无须另行通知客户。如前述账户币种与欠款的村务卡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以扣款日通过人民币套算的间接汇率折算。
第六条 有效期
1.村务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具体以村务卡正面印制的有效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客户使用村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村务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
2.客户有权办理村务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客户应一次性偿还其村务卡所有账款。同时客户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3.客户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发卡机构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发卡机构视同客户同意到期更换新卡,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为客户更换新卡。章程、本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村务卡继续有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已过期村务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客户不补换新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七条 其他
1.客户提供的个人资信资料及客户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发卡机构未收到客户变更信息的通知视为上述信息未变更。因客户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客户承担。
2.客户同意将发卡机构与客户的通话(通过客户服务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录音,并且客户同意将上述电话录音用于发卡机构合理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客户或相关的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3.客户同意发卡机构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免费提供其他优惠。发卡机构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有关优惠等。发生变更时,发卡机构可通过公告等方式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发卡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后变更发生法律效力。
4.因供电、通讯故障等发卡机构不可预知或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5.如果村务卡不被任何商家、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人所接受或承认,非因发卡机构过错,客户不应要求发卡机构对此负任何责任。
6.客户同意发卡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客户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7.为了给客户提供相关增值服务,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将客户信息提供给相关增值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服务、机场贵宾服务等)。发卡机构可能根据前述信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短信等各类渠道向客户提供发卡机构产品、服务等各类营销及业务信息,如客户不希望接收营销类信息,可按照发卡机构提示的方法选择退订。
8.发卡机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及投诉电话4008896596。发卡机构公告方式:浙江农信丰收互联、微信银行、互联网网站(www.zj96596.com)或发卡机构网站、营业网点等。
第八条 本合约效力及争议解决
1.本合约自发卡机构批准客户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发卡机构正式为客户办理销户的次日终止。
2.村务卡申请表、章程和收费表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如因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修改后的章程为准。
3.本合约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发卡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发卡机构有权对本合约作出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利率、年费、手续费、免息还款等的调整。发卡机构将提前45日,通过网站、网点公告等方式对修改的内容进行公告,客户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合约,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客户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合约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未尽事宜依据发卡机构业务规定、用卡指南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客户在使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及银联无卡支付、银联在线支付及其他电子支付(例如支付宝支付、财付通支付等)等业务时,还需遵守该类服务相关规定。
5.有关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发卡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6.客户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住宅地址(家庭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客户同意与本合约有关的各类通知及法律文书如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发出的,以发卡机构及司法机关电子送达系统发送成功时间视为送达成功时间,如因客户自身原因未能及时读取(接受)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如以快递的方式发出的,在快递寄出之日(含)起三日即视为送达;如采用专人递送的方式发出的,则在交付后即视为送达,若借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采用拍照或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即视为送达;司法机关按上述通讯地址送达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若无人签收或拒收的,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并由客户承担后果。
客户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催收及各个司法阶段,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
客户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承诺在通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按最近预留的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客户承担。
第九条 声明
1.客户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发卡机构责任的条款。
2.发卡机构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关于发卡机构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客户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