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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收贷记卡分期付款业务规则

1. 灵活分期业务是指发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贷记卡主卡持卡人提供的,对其未出账单贷记卡消费交易进行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手续费的业务。

2.  灵活分期业务仅限丰收贷记卡标准个人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副卡持卡人及公务卡持卡人无法申请。

3.  持卡人可在银行记账日至账单日之间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电话银行及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渠道申请灵活分期。

4.  灵活分期业务最低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最高申请限额为持卡人的账户永久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

5.  申请灵活分期业务的金额必须为单笔消费的全部金额,持卡人不可选择就单笔消费的部分金额申请灵活分期。

6.  灵活分期必须逐笔申请,不可以对多笔交易的累计金额进行申请,不设申请次数上限。

7.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提供多种期数选择,具体期数及手续费费率以发卡机构对外公告为准。

8.  灵活分期申请由系统根据设定的审批条件自动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告知持卡人。

9.  灵活分期申请日与账单日之间可以通过电话银行或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撤销业务,已经开始分摊的灵活分期业务不能撤销。

10. 发卡机构暂不办理灵活分期业务的变更、展期或暂停业务。

11. 灵活分期业务手续费及每期应还本金计算规则:

1)灵活分期业务手续费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分期金额×手续费费率,手续费在分期成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入账。手续费率见下表:

3期        6期       9期        12期       18期       24

1.70%   3.30%    5.00%     6.80%    10.80%    13.60%

 

2)灵活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四舍五入),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计算入账,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3)分期手续费及每期应还本金均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持卡人进行灵活分期业务期间,若有逾期情形产生,须按发卡机构相关规定缴纳滞纳金及利息。

12.  灵活分期每期分摊的金额以消费记入持卡人账户,视同当月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并体现在持卡人当期账单中;分期付款分摊金额不享受最低还款额优惠(即分摊金额全额记入本期最低还款额)。

13.  持卡人成功申请灵活分期业务后,将在持卡人的授信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及应支付的手续费。冻结额度会根据持卡人每期的还款金额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还清最后一期分期分摊金额或提前清偿全部分期待摊金额。

14.  持卡人按期偿还当期应还贷记卡账款后出现溢缴款时,溢缴款不会自动提前清偿下期分期分摊金额。

15.  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贷记卡账户的,须偿还全部欠款后方可办理,且已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16.  灵活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均不计算积分。

17.  灵活分期业务提前还款

1)持卡人若要对已成功办理的灵活分期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款项,须通过发卡机构网点柜面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所有未还款项将在最近的一个账单日全部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且已收手续费不予退还。一经申请,不予撤销。

2)持卡人提出提前还款的,必须一次性将所欠债务全部清偿,不得申请部分提前清偿。

3)灵活分期提前还款生效时间以发卡机构核准操作时间为准。

18.  若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已成功办理的分期业务不受影响,继续进行;若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取消分期业务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尚未分摊的分期业务进行取消时,视同为撤销;

2)对已分摊的分期业务进行取消时,视同为提前还款,且已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19.  灵活分期生效期间,贷记卡挂失换卡、损坏换卡、到期续卡不影响原分期付款业务。

20. 因持卡人逾期、套现、欺诈、信用情况发生恶化不能履行债务等风险因素或违反了发卡机构贷记卡章程、贷记卡领用合约、本业务规则相关规定的,发卡机构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提前清偿剩余的分期金额和其他相关手续费,且已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21. 本业务规则未尽事项依据发卡机构贷记卡章程、贷记卡领用合约等相关规定处理。

22. 本业务规则由发卡机构负责解释,发卡机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业务规则和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发卡机构认为合适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向持卡人公告。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贷记卡账单分期业务规则

 

1. 账单分期业务是指发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贷记卡主卡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上期账单金额中消费和取现本金的未还部分进行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手续费的业务。

2.  账单分期业务仅限丰收贷记卡标准个人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副卡持卡人及公务卡持卡人无法申请。

3.  持卡人可在账单日次日至最后还款日前3日之间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电话银行及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渠道申请账单分期。

4. 账单分期申请金额为上期账单金额中消费和取现未还部分,可以申请部分金额或全部金额进行分期,最低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最高申请限额为持卡人的账户永久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

5.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提供多种期数选择,具体期数及手续费费率以发卡机构对外公告为准。

6.  账单分期申请由系统根据设定的审批条件自动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告知持卡人。

7.  账单分期可在申请当天通过电话银行或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撤销业务,对已日终处理通过的账单分期不允许撤销。

8.  发卡机构暂不办理账单分期业务的变更、展期或暂停业务。

9.  账单分期业务手续费及每期应还本金计算规则:

1)账单分期业务手续费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分期金额×手续费费率,手续费在分期成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入账。手续费率见下表:

3期         6期       9期        12期       18期       24

1.70%    3.30%    5.00%     6.80%    10.80%    13.60%

 

 

2)账单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四舍五入),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计算入账,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3)分期手续费及每期应还本金均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持卡人进行账单分期业务期间,若有逾期情形产生,须按发卡机构相关规定缴纳滞纳金及利息。

10.  账单分期每期分摊的金额以消费记入持卡人账户,视同当月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并体现在持卡人当期账单中;分期付款分摊金额不享受最低还款额优惠(即分摊金额全额记入本期最低还款额)。

11.  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业务后,将在持卡人的授信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及应支付的手续费。冻结额度会根据持卡人每期的还款金额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还清最后一期分期分摊金额或提前清偿全部分期待摊金额。

12. 持卡人按期偿还当期应还贷记卡账款后出现溢缴款时,溢缴款不会自动提前清偿下期分期分摊金额。

13. 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账户的,须偿还全部贷记卡账户欠款后方可办理,且已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14.  账单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均不计算积分。

15.  账单分期业务提前还款

1)持卡人若要对已成功办理的账单分期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款项,须通过发卡机构网点柜面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所有未还款项将在最近的一个账单日全部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且已收手续费不予退还。一经申请,不予撤销。

2)持卡人提出提前还款的,必须一次性将所欠债务全部清偿,不得申请部分提前清偿。

3)账单分期提前还款生效时间以发卡机构核准操作时间为准。

16. 账单分期生效期间,贷记卡挂失换卡、损坏换卡、到期续卡不影响原分期付款业务。

17. 因持卡人逾期、套现、欺诈、信用情况发生恶化不能履行债务等风险因素或违反了发卡机构贷记卡章程、贷记卡领用合约、本业务规则相关规定的,发卡机构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提前清偿剩余的分期金额和其他相关手续费,且已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18. 本业务规则未尽事项依据发卡机构贷记卡章程、贷记卡领用合约等相关规定处理。

19. 本业务规则由发卡机构负责解释,发卡机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业务规则和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发卡机构认为合适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向持卡人公告。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贷记卡现金分期业务规则

 

1. 现金分期业务是指发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贷记卡主卡持卡人提供的,申请将贷记卡授信额度中的一部分转换为现金分期额度,使用此额度将转账至本人借记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分期偿还并支付相应手续费的业务。

2.  现金分期业务仅限丰收贷记卡标准个人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副卡持卡人及公务卡持卡人无法申请。

3.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各网点柜面申请现金分期业务。

4.   现金分期业务仅限人民币币种,持卡人可申请额度在本人贷记卡账户永久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范围内,每次申请的金额最低为1000元,且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累计不超过50000元。

5.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提供多种期数选择,具体期数及手续费费率以发卡机构对外公告为准。

6.  发卡机构核准持卡人申请后,将款项划至持卡人本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有效借记卡账户(借记卡的开户证件须与贷记卡开户证件一致,且该账户不得为发卡机构个人循环贷款的放款或还款账户、第三方存管账户)。如果因持卡人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或该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7. 现金分期业务申请的资金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不得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8.  现金分期的申请是否通过,以发卡机构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9.  持卡人可在申请当天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撤销业务,对已日终处理通过的现金分期不能撤销,并对分期金额和期数不能进行更改。

10. 发卡机构暂不办理现金分期业务的变更、展期或暂停业务。

11. 现金分期业务手续费及每期应还本金计算规则:

1)现金分期业务手续费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分期金额×手续费费率,手续费在分期成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入账。手续费率见下表:

3期         6期         9期        12期        18期       24

1.70%     3.30%     5.00%     6.80%     10.80%    13.60%

 

2)现金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四舍五入),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计算入账,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3)分期手续费及每期应还本金均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持卡人进行现金分期业务期间,若有逾期情形产生,须按发卡机构相关规定缴纳滞纳金及利息。

12.  现金分期每期分摊的金额以消费记入持卡人账户,视同当月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并体现在持卡人当期账单中;分期付款分摊金额不享受最低还款额优惠(即分摊金额全额记入本期最低还款额)。

13. 持卡人成功申请现金分期业务后,将在持卡人的授信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及应支付的手续费。冻结额度会根据持卡人每期的还款金额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还清最后一期分期分摊金额或提前清偿全部分期待摊金额。

14.  持卡人按期偿还当期应还贷记卡账款后出现溢缴款时,溢缴款不会自动提前清偿下期分期分摊金额。

15.  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贷记卡账户的,须偿还全部欠款后方可办理,且已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16.  现金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均不计算积分。

17.  现金分期业务提前还款

1)持卡人若要对已成功办理的现金分期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款项,须通过发卡机构网点柜面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所有未还款项将在最近的一个账单日全部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且已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2)持卡人提出提前还款的,必须一次性将所欠债务全部清偿,不得申请部分提前清偿。

3)现金分期提前还款生效时间以发卡机构核准操作时间为准。

18.  现金分期业务生效期间,贷记卡挂失换卡、损坏换卡、到期续卡不影响原分期付款业务。

19.  因持卡人逾期、套现、欺诈、信用情况发生恶化不能履行债务等风险因素或违反了发卡机构贷记卡章程、贷记卡领用合约、本业务规则相关规定的,发卡机构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提前清偿剩余的分期金额和其他相关手续费,且已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20. 发卡机构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现金分期资金的消费凭证。一旦发现该资金用于非指定用途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卡机构有权提前终止业务,持卡人须提前清偿全部未还金额。

21. 本业务规则未尽事项依据发卡机构贷记卡章程、贷记卡领用合约等相关规定处理。

22. 该业务规则由发卡机构负责解释,发卡机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业务规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发卡机构认为合适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向持卡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