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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用贷款

    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基于个人的信誉,本行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个人发放的不需担保的贷款。本贷款实行一次核定,期限内循环使用。

   贷款对象
  在南湖区、秀洲区范围内居住的农户、进行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
     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个人小额信用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 万元,超出5 万元以具体审批为准。
     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确定,最高期限为一年。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执行。

   借款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
     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证明;
     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的发放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申请资料;
     本行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
     确定贷款额度,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证;
     发放贷款,在额度、期限内循环周转使用。
     借款人应委托银行将贷款一次或分次直接划入借款人个人结算帐户。

   贷款的归还
   个人小额信用贷款可以采用到期一次性归还或提前归还。利息可以采用利随本清,或按月、按季结息,按期还本。贷款跨年度时利息按年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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