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2017-2版)
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2017-2版)
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基础上,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主卡及副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客户)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县(市、区)农信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就领用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申领
1.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以下简称标准卡)是指使用标准人民币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的一组产品,包括使用银联品牌的非联名(认同)卡或各种联名(认同)及主题卡。主卡申请人可分别申请非联名(认同)卡或各种联名(认同)及主题卡,副卡申请人可对应申请主卡相应的卡,且只能对应申请不超过叁张副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是下挂所有信用卡的共用额度,如下挂多张信用卡则以其中最高的一个信用额度为账户的信用额度。
标准卡是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客户一定的信用额度,客户可在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标准卡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分期付款等功能。
2.客户保证其向发卡机构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并同意发卡机构在合约存续期内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信用征集机构或个人)多次调用、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1)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2)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3)将其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披露给经发卡机构认可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合作方、为客户提供相关标准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4)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客户对于上述授权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可能造成影响、被发卡机构或其认可的第三方出于服务的目的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等)已充分知晓并自愿接受。发卡机构承诺对客户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并要求上述第三方对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3.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的领卡申请并确定其账户信用额度。
4.无论发卡机构是否批准客户的领卡申请,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给客户,而由发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5.主卡申请人/持卡人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副卡,有义务督促其副卡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主卡持卡人可规定副卡使用的限额、随时申请取消副卡或停止副卡使用。副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副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副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副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副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副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客户领取标准卡后,应立即在标准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本人签名,并在使用标准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负责。发卡机构另通过指定的途径向客户提供标准卡交易密码(以下简称密码)。
2.客户收到标准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额度。标准卡激活后,客户应支付年费,此后每年年费按对年对月的方式由发卡机构在客户标准卡账户中收取。
3.客户支取现金或转账使用信用额度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标准卡的透支取现额度。
4.客户凭卡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结账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结账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或“签名”,但客户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现场无磁消费”业务等)。客户可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属网点凭密码提取人民币现金,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凭密码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可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属网点及联网的他行网点存入人民币现金;可在发卡机构指定的网点和自助渠道凭密码转账结算。客户在境外通过银联网络使用标准卡进行的交易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由此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照中国银联的规定办理,客户同意承担因上述情形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5.客户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规定或依甲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凭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由客户承担交易款项。基于客户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客户遗忘密码,可按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置。客户应在有安全的技术保障的互联网上和安全的商户环境中使用标准卡,并且妥善保管标准卡卡号、身份证号、标准卡有效期、验证码等相关信息,否则客户须对相关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6.客户因使用标准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由发卡机构在客户账户内直接以人民币记账。客户承担透支款项的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
7.客户与特约商户或其它第三方的交易纠纷应自行解决,发卡机构不负任何责任,客户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标准卡交易所产生的债务,客户也不得以退还使用标准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发卡机构索取退款。
8.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客户资信状况、标准卡的使用状况调增其信用额度,发卡机构将以对账单、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客户。客户无论收到通知与否均须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如客户不愿调增其信用额度,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机构提出。发卡机构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标准卡调减信用额度并提前3个工作日以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告知客户。
9.客户若发生标准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应立即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发卡机构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仍应由持卡人承担: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标准卡无持卡人签名。挂失生效前标准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需按规定支付挂失手续费,并可按照规定办理补换卡手续。
10.标准卡损坏时,客户可向发卡机构要求办理补换卡手续并按规定支付补换卡手续费。
11.若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1)客户出租或转借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2)有洗钱、诈骗、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发卡机构认为有上述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或其他风险信息时。发卡机构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客户进行警告;(2)调减客户的信用额度;(3)中止客户使用标准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标准卡;(5)将客户标准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客户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发卡机构采取以上措施后有权决定是否通知客户。
12.客户激活标准卡后,将自动开通标准卡转账功能。客户可通过自助设备或其他发卡机构认可的网上渠道进行标准卡转账。客户使用标准卡账户的透支额度向本人的其他账户转账视同使用标准卡进行预借现金交易。客户不得将其标准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本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他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13.客户同意发卡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客户在柜面、非柜面或特约商户等渠道的标准卡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第三条 对账
1.发卡机构依照客户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客户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或发卡机构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2.客户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12个月内的账单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需按规定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客户在最近的账单日后15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发卡机构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客户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客户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证要求,否则视同客户认可全部交易,但客户有证据证明其没有从事交易或者不应当对交易负责的除外。在查证结果确认前,客户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客户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标准卡交易,客户应承担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该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在发卡机构协助查核时,客户应提供与争端交易相关的文件,因客户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 计息及还款
1.客户除取现及转账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5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对账单所列的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外的交易的透支利息。
2.客户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为发卡机构规定的客户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最低还款额=(本期账单余额-本期未还利息-本期未还费用-本期分期分摊未还金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本期未还利息+本期未还费用+本期分期分摊未还金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3.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上期应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元的除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的,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银行记账日持续计息。
如还款后上期应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元,则剩余未清偿金额中属于取现及转账交易的按透支利率自银行记账日持续计息,除取现及转账外的交易的未偿还部分免息。
4.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收费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违约金。
5.持卡人账户结计的费用永久免息。
6.客户支取现金或转账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将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收透支款项的利息至该笔款项获得清偿时止。
7.标准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折合年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8.25%的0.7倍)。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内部评估结果,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客户标准卡账户适用的透支日利率标准。对客户标准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变动,发卡机构将以对账单、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客户。透支利息的结息日为账单日,在次日起息,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等欠款。
8.对于标准卡内的存款,发卡机构不计付利息。
9.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应收利息、各项费用、分期分摊资金、透支取现及转账款、透支消费款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分期分摊资金、透支取现及转账款、透支消费款、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10.若客户选择以其名下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包括丰收借记卡或存折)作为还款账户自动转账还款,则客户授权发卡机构在到期还款日日终后从该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由客户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客户应确保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信用卡欠款,如该还款账户在扣款时的可用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其余未还部分不再另行补扣,客户需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至信用卡。如由于还款账户可用余额不足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及逾期信用记录由客户承担。
11.客户向发卡机构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客户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客户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发卡机构可根据客户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客户标准卡账户,客户应按当期对账单载明的应还款额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
第五条 欠款催收及抵欠
1.发卡机构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客户本人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客户提供给发卡机构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发卡机构有权将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发卡机构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2.客户授权发卡机构可直接从客户开立在发卡机构的账户中划转资金以清偿其标准卡欠款,发卡机构在划转前无须另行通知客户。如前述账户币种与欠款的标准卡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以通过人民币套算的间接汇率折算。
第六条 有效期
1.标准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具体以标准卡正面印制的有效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客户使用标准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标准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
2.客户有权办理标准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客户应一次性偿还其标准卡账户所有账款。同时客户仍须承担该账户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3.客户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发卡机构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发卡机构视同客户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为客户更换新卡。章程、本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标准卡继续有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已过期标准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同信用等级卡片。客户不补换新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七条 电子现金业务
1.发卡机构发行的部分带有IC芯片的标准卡产品除支持标准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及其交易。
2.电子现金账户是指本行设置于IC芯片中,用于进行小额、快速支付的人民币单币种电子账户。
3.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是指通过使用设置于IC芯片中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的小额支付以及其他发卡机构认可的交易类型。
4.电子现金账户仅能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发卡机构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
5.电子现金账户除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仅支持人民币单币种交易。
6.电子现金账户可用于接触式和/或非接触式消费,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圈存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
7.电子现金账户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且不具备透支、转账和取现功能。持卡人使用标准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视为标准卡消费交易。持卡人在销户、销卡和换卡时,若将旧卡交还发卡机构,可领回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若无法提供旧卡,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不能领回。
8.标准卡所带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发卡机构有权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进行调整。
9.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交易密码即可支付。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持卡人应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10.除使用标准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交易及销卡时电子现金账户向标准卡账户余额转移交易外,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均不列入对账单,发卡机构不提供电子现金账户的对账服务。
11.关于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条款约定;本条款未予约定的事项,适用本合约其他约定。
第八条 其他
1.客户提供的个人资信资料及客户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客户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客户承担。
2.客户同意将发卡机构与客户的通话(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录音,并且客户同意将上述电话录音用于发卡机构认为合适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3.发卡机构向标准卡主卡客户发出有关通知,视同已同时通知副卡客户。主卡客户有义务将发卡机构通知知会其副卡客户。
4.客户同意发卡机构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免费提供其他优惠。发卡机构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有关优惠等,而无须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发生变更时,发卡机构可通过公告等方式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发卡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后变更发生法律效力。
5.因供电、通讯故障等发卡机构不可预知或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6.无论因何原因,如果标准卡不被任何商家、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人所接受或承认,客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要求发卡机构对此负任何责任。
7.客户同意发卡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客户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
8.发卡机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及投诉电话4008896596。发卡机构公告方式:浙江农信互联网网站(www.zj96596.com)或发卡机构网站、营业网点等。
第九条 本合约效力及争议解决
1.本合约自发卡机构批准客户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发卡机构正式为客户办理销户的次日终止。
2.标准卡申请表、章程和收费表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
3.本合约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发卡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发卡机构有权对本合约做出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利率、年费、手续费、免息还款等的调整。发卡机构将提前至少45日,通过网站、网点公告等方式对修改的内容进行公告,客户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合约,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客户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合约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未尽事宜依据发卡机构业务规定、用卡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客户在使用联名(认同)标准卡或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分期付款及银联无卡支付、银联在线支付及其他电子支付(例如支付宝支付、财付通支付等)等业务时,还需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
5.有关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发卡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客户同意其最近预留在发卡机构的用于接收信用卡或信用卡有关函件的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管辖法院向该地址寄送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条 声明
1.客户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发卡机构责任的条款。
2.发卡机构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关于发卡机构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客户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